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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者試用期相關知識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勞動合同>3個月,無試用期。
       

         1、1年>勞動合同>=3個月,試用期最多不得超過1個月;
         2、3年>勞動合同>=1年,試用期最多不得超過2個月;
         3、勞動合同>=3年,試用期最多不得超過6個月。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在試用期內,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法律明確規定三種情況下不可約定試用期:
         1、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2、合同履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勞動合同;
         3、非全日制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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